的相关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条款解析:
-
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时,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城镇居民房屋拆迁补偿项目:
- 房屋拆迁补偿:通过专业评估确定。
- 房屋内的装潢、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
- 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费)。
- 搬迁补助费(搬家费)。
- 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且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可获得奖励。
- 地大于房补偿:指对合法土地面积大于合法房屋面积的部分所给予的补偿。
相关法律知识:
-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进行城镇居民房屋拆迁时,确保您的权益得到合理补偿是非常重要的。了解相关法规和政策,可以帮助您在拆迁过程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法律帮助,请咨询专业律师。
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帆一工贸有限公司,本文标题:《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如何赔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补偿项目有哪些? 》
百度分享代码,如果开启HTTPS请参考李洋个人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