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至此,从2019年10月21日开始,非法放贷根据相关条件可以以非法经营罪入罪。此前,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的规定,对于非法放贷行为是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的。这一转变意味着高利贷行为将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制裁。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此罪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可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高利贷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分歧。但这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打击高利贷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意味着,对于高利贷行为,应该看到它的严重危害,不能一味追求经济发展,用经济思维去处理法律问题。此次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净化民间借贷市场,保护金融秩序。
除了非法经营罪,高利贷还可能与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名相关联。高利贷行为一旦涉及这些罪名,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打击。
因此,我们要认识到高利贷的严重性,并警惕其可能带来的危害。同时,也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参与任何非法的高利贷活动,共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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