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净厨公司使用“老北京烤鸭王”作为店招的行为是否侵犯了鸭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首先,净厨公司在其店招中整体使用“老北京烤鸭王”字样,字体、大小、颜色等保持一致,因此,一般情况下相关公众并不会对“老北京烤鸭王”中的个别字词产生特别认知,而是对“老北京烤鸭王”的整体进行认知。
其次,“北京烤鸭”作为中国的特色美食,显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相关公众对其的认知度远超“鸭王”商标。在食品描述中,“老”有“地道”、“纯正”之意,“王”则有“个中翘楚”之意。因此,相关公众一般会对“老北京烤鸭王”产生地道、纯正、优于一般的北京烤鸭的认知。
法院综合考虑涉案“鸭王”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认为“老北京烤鸭王”与涉案商标“鸭王”既不相同又不近似,净厨公司在其店招中使用“老北京烤鸭王”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鸭王”商标的侵害。
至于二审中鸭王公司提供的个别网民的评论,法院认为,个别网民认知与相关公众普遍认知的差异属于正常现象,并不足以证明使用“老北京烤鸭王”店招的商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由涉案“鸭王”商标权利人开设或与其有关的混淆和误认。
综上所述,法院判定净厨公司使用“老北京烤鸭王”作为店招的行为,并未侵犯鸭王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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