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认定,这里有五点关键区别:
- 劳动过程的管理:用工单位不能直接对劳动者进行指令,而需通过外包公司进行间接管理。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外包的劳动者,应通过外包公司下达或直接约定在外包合同中。
- 合同的标定:外包合同通常针对业务而非具体的人,而劳务派遣合同则直接针对劳动者。
- 结算单位:外包协议通常按业务进行结算,而非按人数。
- 对外名义:劳务派遣的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时通常以用工单位名义称呼,而外包劳动者则以外包公司名义称呼。
- 工作场所、生产资料、工资的报销和发放:外包劳动者的工作场所、生产资料一般由外包公司提供,工资也由其直接发放。
以下是关于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区别的案例分析:
由于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等原因,选择从其他单位外包或派遣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与业务外包的法律风险方面,马律师提到了新政策实施后的首例劳动外包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
2010年,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驾驶劳动合同,b公司指派甲为a公司提供具体服务,a公司每月支付服务费3000元并承担税费。一年后,双方续签驾驶服务合同,期限仍为一年,服务费调整为3300元,其他内容不变。甲每天记录工作内容,每周形成周记录,记录相关信息,并由总经理签字,递交公司人力部门核算。甲按a公司要求进行出车服务,a公司计算其服务费税费,将款直接打入甲的账户,收到款后甲将8%的税和200元管理费交给b公司,b公司再开具发票给a公司。一年后a公司以服务到期为由要求和甲终止服务合同,甲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其和a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要求a公司支付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案件经过仲裁、一审、二审。一审法院认定b公司没有和甲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将甲派到a公司提供驾驶服务,收取管理费,没有向a公司提供任何其他服务,不能证明其对甲进行日常管理,b公司向a公司提供的仅是甲的劳务服务。三者之间通过服务合同建立了名为服务外包实为派遣的关系。此外,b公司没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没有资格进行劳务派遣,认定为非法劳务派遣,无效。a公司和甲之间基于事实上的佣工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二审也作出同样认定,维持了一审判决。
来源:找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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